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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省人口计生委 时间:2005-07-19
浙人口计生委[2004]29号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04]35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规定》,审批机关在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过程中,遵照此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及《行政许可法》,现对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许可证》申请的提出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6、设备清单;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8、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1、受理行政机关。省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2、申请《许可证》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对不予受理的,应写明理由。
三、《许可证》申请的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行政机关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许可证》申请的审批
行政机关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申请人进行注册登记,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送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准予执业决定通知书》,其中应当说明不准予执业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把批准《许可证》的情况上网公布,以便公众查阅。
五、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注册
1、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
2、工作用房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需要的;
3、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的;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5、消毒、无菌操作、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6、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
7、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许可证》的校验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行政机关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下列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4、行政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校验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同时在《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2、超越《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现有做假手术、开假证明及重大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事故;
4、评审不合格或不参加评审;
5、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
6、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
7、擅自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活动;
8、违反《条例》有关执业的规定。
八、《许可证》的变更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必须在变更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许可证》及其副本;
4、行政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的,按上款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
(二)行政机关在受理变更申请后,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函告申请者。核准变更的,换发《许可证》,并在副本上作相应记录。
九、《许可证》的撤销和注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批准《许可证》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失职工作人员的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证》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证》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证》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证》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
(3)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4)《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应当经原行政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移原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否则视为歇业,应予注销。
3、撤销或注销《许可证》,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或注销书面决定,制作和送达《撤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决定通知书》或《注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决定通知书》,缴销《许可证》及副本、印章,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注册登记表中予以记录。
十、《许可证》遗失与补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许可证》或副本遗失的,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行政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附件: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准予执业决定通知书
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准予执业决定通知书
10、撤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决定通知书
11、注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决定通知书
12、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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