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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资格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有哪些部门和机构
作者:省人口计生委    时间:2005-07-20    
  


    (1)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2) 用来对(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