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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应如何征收
作者:省人口计生委 时间:2005-07-20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做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做出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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