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事项: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项目编号:330001
法定实施主体: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二条。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1 年第 309 号令,根据 2004 年 12 月 1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 21 条。
三、国家计生委2001年第5号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三、四、五条。
四、国家计生委2001年第6号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从受理许可申请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申请方式:本行政许可项目需由申请机构向行政机关法定实施主体提出申请。
承办机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政府2号楼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
电话:0571-87057555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单位应当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向省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由许可机关向申请人提供。
(一)、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7、设备清单;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9、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2、申请变更登记原因和理由;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4、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规定写出具体材料名称)。
(三)、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以上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
二、受理初审
(一)、标准:申请机构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接收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四)、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一)、标准:
1、国计生发〔2001〕140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2、国计生发〔2007〕18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
(二)、本岗位责任人: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标准:同复审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分管主任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核。根据复审结果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
(四)、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与公布
(一)、本岗位责任人: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在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2、对不予许可执业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三)、时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核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监督检查举报
(一)、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7555
(二)、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0571-87057557
(三)、公示查询网址: http://www.zjjsw.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