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社会抚养费 1、征收依据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2、征收标准
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至四倍征收。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6)有配偶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3、接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单位:省计生委信访室、政法处
咨询电话:87052425、87052429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1、收费依据:浙计生委[2000]12号、浙价费[2000]5号、浙财综[2000]]2号。
2、收费标准:流动人口在外出时申领计划生育证明时,需缴纳4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本费。
3、收费程序: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在为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