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企业,凡突破人口计划或未能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指标的;瞒报出生人数,虚报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的,在审批生育指标、落实节育措施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后果的,当年不得参加评选文明单位、先进集体,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对有计划外生育或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的当事人,除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党纪、法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在评选先进、劳模、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定职称、晋职、晋级,入团入党,招工招干,“农转非”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否决时限一般为三年。 否决程序1、全省各级计生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情况。2、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办理、审批涉及计划生育“一票否决”范围的事项时需经同级计生委会审。3、省计生委督促有关市(地)计生委对辖区内涉及计划生育“一票否决”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送至有关部门予以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