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来信处理 l、来信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转有关处室、单位处理或直接处理。转送外单位的,将转送何部门处理函告来信者。 2、委内承办单位在接受之日起30日内向来信者和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因情况比较复杂等原因未能按时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适当延期。 (三)来访接待 l、对来访者所提的问题能当即答复的当即予以答复,不能当即答复的,7日内转有关处室或单位处理,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与来信处理相同。 2、对求决、申诉、举报类来访者,应引导其按问题的管辖范围实行逐级上访。 3、对越级来访者,应做好登记和记录工作并告知来访者到起始单位反映问题,同时发《告知单》,要求起始单位在10日内反馈接待处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