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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罚款
受理机构:省计生委信访室、政法处
联系方式:省人口计生委
申报条件及受理依据:1、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
  2、罚款标准
  1)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变造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5)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罚款程序:(1)立案;(2)调查。查明违法事实;(3)告知。在查清基本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审批。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罚决定;(5)听证。在对当事人作出8O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8)复议或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9)执行;(10)结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