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律解答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生育政策及社会抚养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号: 发布机构:省人口计生委 发布时间:2003-08-03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关于对生育政策的理解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许多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和《中国人口网》的电子信访进行咨询。 现特邀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有关权威人士,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生育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对生育政策所作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国家立法对现行基本生育政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 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国家的生育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生育政策,包括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根据本地实际作出规定,使地方法规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衔接。 对于公民来说,现行的生育政策并没有改变。在生育政策的执行上,仍应遵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规定,这一点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改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这一规定,一是界定了不符合规定的生育行为是违法行为;二是界定了公民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法生育后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违法生育。因此,一些群众在信访中所提的“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合法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90年代,对公民违反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其性质属于补偿性的行政收费。 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在现阶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 据此,财政部、国家计生委已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 设置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运用经济制约手段和措施,达到抑制人口过快增长,有计划开发、利用社会资源的调节作用,最终减轻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压力。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应履行的义务。公民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仅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作出了具体规定,而且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又作出了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对仍不缴纳的,还作出了关于由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并规定了发生违法生育、按照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是其它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由上级或本级行政部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外,对于违法生育的党员,按照组织部门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这些规定足以说明,征收社会抚养费决不意味有钱就可以多生孩子。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 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颁布并施行之前,各地仍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中的规定,对违法生育者应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 (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提)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