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后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
凡本省户籍的公民,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
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鉴定组作出的鉴定进行审核,根据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后,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再生育子女的决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病残儿夫妇再生育一个孩子具有再发风险的,批准再生育后,应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指导下,接受咨询、孕期检查和早期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发现不宜生育的,应及时中止妊娠。
病残儿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鉴定中必要的医学检查,按规定标准另行收费。 |